6 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時,下列何者是以認為被告犯罪成立為前提?
(A)因被告死亡
(B)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
(C)職權不起訴
(D)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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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 C(11), D(5), E(0) #3927965
統計: A(10), B(2), C(11), D(5), E(0) #3927965
詳解 (共 1 筆)
#7510446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此條文是授權給檢察官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亦即,相對輕微的案件),可斟酌被告平時品行、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等,若認被告雖然涉犯犯罪,但是因為案件相當輕微、經此偵辦過程已可讓被告受到教訓、提起公訴反而有耗費司法資源之情況,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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