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發行人財務報告記載不實之詐欺損害賠償請求權,經多少期間不行使而 消滅?
(A)自得行使時起一年
(B)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三年
(C)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
(D)自損失發生時起十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109), C(309), D(24), E(0) #3538411
統計: A(38), B(109), C(309), D(24), E(0) #3538411
詳解 (共 4 筆)
#7639949
正確答案是 (C) 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
ㅤㅤ
法源依據
ㅤㅤ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中的 《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 規定: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 選項解析
-
(A) 錯誤:法規無此規定
-
(B) 錯誤:主觀時效應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而非三年。
-
(C) 正確:客觀時效為「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
-
(D) 錯誤:法規無此規定。
0
0
#7280795
(B) 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三年 --> 應為2年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