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發行人財務報告記載不實之詐欺損害賠償請求權,經多少期間不行使而 消滅?
(A)自得行使時起一年
(B)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三年
(C)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
(D)自損失發生時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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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09), C(309), D(24), E(0) #3538411

詳解 (共 4 筆)

#6646784
1. 題目解析: 此題考察「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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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776
證券交易法 第21條 本法規定之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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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9949

正確答案是 (C) 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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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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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中的 《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 規定: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 選項解析

 

  • (A) 錯誤:法規無此規定

  • (B) 錯誤:主觀時效應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而非三年。

  • (C) 正確:客觀時效為「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

  • (D) 錯誤:法規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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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795
(B) 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三年 --> 應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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