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哪些為限:A. 金融債券 B. 結構型商品 C. 台灣存託憑證 D.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A)ABD
(B)ACD
(C)BCD
(D)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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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95), C(7), D(26), E(0) #3849878
統計: A(204), B(95), C(7), D(26), E(0) #3849878
詳解 (共 1 筆)
#7653850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境外基金。
四、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五、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七、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八、金融債券。
九、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
十、結構型商品。
十一、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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