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在行政法學中所謂「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或稱:經營關係)」的分類,是涉及下列那種法律關係的問題?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物關係
(C)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D)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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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1), C(18), D(204), E(0) #253036
統計: A(35), B(31), C(18), D(204), E(0) #253036
詳解 (共 2 筆)
#5602336
參考三民輔考~~~
1.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完全排除人民的基本權保障,
固然有助於提升行政效率及促進行政目的之達成,
但其實對人民權利保障侵害甚鉅,一不小心即易使國家規避憲法價值,悖離初衷,
因而形成法治國家之漏洞,實在危險。
因此,基本上學說以及實務皆已揚棄了完全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主張僅部分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方符人權保障之最高意旨。
2.而這些對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產生反動的理論,以下一一介紹之:
(1)折衷理論
此理論最早由德國學者Carl Hermann Ule所提出,
認為特別權力關係應被區分為 基礎關係 以及 經營關係 ,
基礎關係應比照一般法律關係,給予人民救濟之機會,並適用一般法律原理原則;
經營關係則不許人民爭訟,要求人民完全的服從於組織隸屬之下。
A.基礎關係:涉及人民該特別權力關係身分或法律上地位得喪變更之情形,
例如:學生之退學、公務員之免職。
B.經營關係:執行公法上職務涉及經營、管理事務之情形,通常要求行政效率及行政一體,
且通常未涉及侵害人民基本權,
例如:公務員之考績。
(2)重要性理論
此理論認為只要是有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重要事項 ,
即應突破特別權力關係而有法律保留等原則之適用,且得循求外部救濟,
因此除了折衷理論的基礎關係應適用一般法律關係以外,
若係經營關係但涉及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亦應有一般法律關係之適用。
3.特別法律關係
因現今特別權力關係已被多方突破,
權力之下的上下隸屬服從特性已不如以往明顯,因此有見解認為現宜稱為特別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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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62
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理論
(1)基礎關係—形成權(產生、變更及消滅事項)←救濟法保
(2)管理關係—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所為一切措施←行政規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026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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