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關於公物之敘述為錯誤?
(A)公物在公法之目的範圍內,一般而言不具有融通性
(B)債務人所管有之公物,如屬於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C)公物因提供於人民共同使用,其所有權皆屬於行政機關
(D)道路、河川等公共公物之利用,若超出道路等使用目的範圍而為特別使用時,須經公物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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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 C(131), D(7), E(0) #1423337

詳解 (共 1 筆)

#3057935
公物: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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