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補正陳述意見機會,最遲應於下列何時為之?
(A)行政處分送達後 30日內
(B)訴願書送達後 30日內
(C)訴願程序終結前
(D)訴訟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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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99), C(384), D(98), E(0) #3122192

詳解 (共 4 筆)

#6001299

補正最遲時機點:

1:訴願程序終結
2:沒打訴願,行政訴訟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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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705
行政程序法§114: I 違反程序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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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454
本法第114條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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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372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補正陳述意見機會(程序瑕疵之補正),最遲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若該事件依法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訴願: 意義:人民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程序。 期限:必須在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日內 提起小心不要背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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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80199
未解鎖
補充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I違反程序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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