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甲、乙 二人在香港酒店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將丙解除代表人職務。丙遂主張股東會決議違法,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假設本案無國際管轄權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依我國法
(B)依英屬維京群島法
(C)依日本法
(D)依香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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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0), D(0), E(0) #399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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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380
答案:(B)依英屬維京群島法 A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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