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 下列何項不屬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具備之條件?
(A)已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C)最近半年未曾受警告之處 分
(D)最近 1 年內受到主管機關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為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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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 C(8), D(56), E(0) #3305371
統計: A(7), B(6), C(8), D(56), E(0) #3305371
詳解 (共 2 筆)
#7514973
解析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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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為應具備條件:已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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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為應具備條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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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為應具備條件: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警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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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為錯誤敘述(不屬於應具備條件,應選此項):法規針對較重大的處分(如解除董監事職務、停業、撤銷/廢止營業許可等),其限制條件為「最近二年『未曾受』處分」。選項 (D) 稱「最近 1 年內受到⋯為撤銷處分」,不僅將法定的兩年限制誤植為一年,且將「未曾受」寫成了「受到」(若受撤銷處分更不可能具備申請資格),因此完全不屬於核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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