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因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服公職之憲法權利?
(A)因過失違反刑法而禁止報考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B)因具有雙重國籍而解任公立醫院醫師
(C)因事業性質改變,基於從業人員意願,留任民營化後之事業
(D)限制原設籍中國大陸地區之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後始 得擔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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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 C(3), D(2), E(0) #3866490
統計: A(37), B(8), C(3), D(2), E(0) #3866490
詳解 (共 1 筆)
#7353195
為什麼 (A) 違反比例原則?
這題對應的是 釋字第 715 號:
- 違憲點:當時的《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規定,只要曾受「刑之宣告」就不能報考。
- 大法官認為:如果是因為「過失犯」(例如不小心發生車禍),其人品特質與是否適任軍官並無絕對關聯。一律禁止報考,手段過於強硬,不符合比例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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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不選?
- (B) 因具有雙重國籍而解任公立醫院醫師:
- 依據 釋字第 768 號,公立醫院醫師屬於公務人員身分。國家要求公務員不得有雙重國籍是為了確保忠誠度,這被認定是合憲的(未違反比例原則)。
- (C) 基於從業人員意願,留任民營化後之事業:
- 這通常涉及國營事業民營化的過程(如 釋字第 505 號 相關概念),尊重員工意願留任並不涉及侵害服公職權,反而是權益保障。
- (D) 限制中國大陸人民設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
- 依據 釋字第 618 號,考量兩岸特殊關係與國家安全,這項 10 年的限制被大法官認定為「尚屬合理」,因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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