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當事人依法院審判需要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及法院通知副本
(B)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 關親等戶籍資料,經確認無誤後核發
(C)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D)當事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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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 C(1), D(4), E(0) #3866035

詳解 (共 1 筆)

#7348864

戶籍法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C)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C)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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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係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七條
依第二條第五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通知、函文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A)
第十一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查證後核發:
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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