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4.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院得宣告緩刑者,其必頇受多久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A): 六個月
(B): 一年
(C): 二年
(D):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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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34), C(373), D(34), E(0) #26842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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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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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緩刑要件)

I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V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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