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
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最長累計不得逾
幾年?
(A)12 年
(B)13 年
(C)14 年
(D)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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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 C(135), D(19), E(0) #3019932
統計: A(39), B(1), C(135), D(19), E(0) #3019932
詳解 (共 2 筆)
#5752675
就服52條第6項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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