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A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B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A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A)應適用A國法
(B)應適用B國法
(C)得選擇適用A國法或B國法
(D)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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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74), C(535), D(454), E(0) #3139659

詳解 (共 6 筆)

#5907202
認領非婚生子女: 認領時或起訴時的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
認領胎兒: 其母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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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865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Ⅰ非婚生子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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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228
A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B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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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067
涉民法第53條: I.非婚生子女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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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984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53.1】認領人甲為A國人,被認領人為胎兒,依同條第2項以乙女B國人認定。故該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依第1項規定,依A國法或B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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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352

第53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區辨:非婚生子女要先經認領,才會成立父母子女關係,進而才會去適用第 55 條的父母與子女關係的選法規則。)


第 55 條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第 54 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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