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除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之必要者外,第
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B)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C)當事人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第三審法院就該
當事人上訴理由所指之該事實,得斟酌之
(D)第二審判命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向原告為清償,並於第三審法院提出清
償抗辯。因該項新防禦方法發生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可由第三審法院採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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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36), C(172), D(580), E(0) #2429929
統計: A(79), B(36), C(172), D(580), E(0) #2429929
詳解 (共 4 筆)
#5581606
(C) 當事人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第三審法院就該 當事人上訴理由所指之該事實,得斟酌之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D) 第二審判命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向原告為清償,並於第三審法院提出清 償抗辯。因該項新防禦方法發生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可由第三審法院採為判決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二審言詞辯論後才發生/提出,當事人只能另行起訴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二審言詞辯論後才發生/提出,當事人只能另行起訴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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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871
D.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第1項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清償事實,非原判決確定之事實不得為第三審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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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857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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