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給與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得之,下列標準何者有誤?
(A)父母、配偶死亡時,給與 3 個月
(B)年滿 12 歲至未滿 25 歲之子女死亡時,給與 2個月
(C)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給與 1 個月
(D)同胞兄弟死亡時,給與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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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 E(0) #379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