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關於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應經我國法院以判決為之
(B)我國法院承認外國判決時,無須對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為事後之實質審查
(C)基於相互承認原則,若某外國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我國原則亦不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
(D)相互承認原則,不以某外國已經具體承認我國判決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可期待該外國將來承認我
國之判決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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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166), C(68), D(87), E(0) #1849523
統計: A(356), B(166), C(68), D(87), E(0) #1849523
詳解 (共 5 筆)
#4994578
(a)最佳解誤解民事訴訟法402條第2項的意思,402條第2項是指「外國裁定」之承認應准用402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而不是承認外國判決應以裁定為之。承認外國判決根本不需要以判決或裁定,只要符合401條第一項即可,然而若判決欲於台灣執行,則必須要經過法院作成許可執行之訴。也就是說執行許可之訴賦予外國判決/裁定一個執行力。
(b)又是否承認外國判決之審查,法院僅需依照401條第一項做形式審查即可。84台上2534號判決
(c)401條第一項第三款
(d)「我期待別人承認我,正如別人期待我承認」,已經符合互惠原則之定義了,語句模仿:輕輕的我走了,正如我輕輕的來,過年的時候就不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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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573
(A)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不經我國法院以判決為之(參民訴法第402條第1項)
n(B)我國法院承認外國判決時,無須對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為事後之實質審查(同上)
(C)基於相互承認原則,若某外國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我國原則亦不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同上)
(D)相互承認原則,不以某外國已經具體承認我國判決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可期待該外國將來承認我 國之判決為已足(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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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383
民訴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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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507
A. 我國之外國法院裁判承認制度:
一、裁判承認制:適用於越南、中國之裁判
→須經我國法院裁判承認
二、自動承認制:適用於前述二國以外之國家
→民訴402、非訟49
→原則上自動承認,無須經法院裁判,且法院僅做形式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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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許可執行判決制度(強執4-1):
1.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
2. 無民訴402之情形
3. 判決內容是否明確、一定、具體、可能而適於強制執行等要件(100台上42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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