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7.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時,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之約定及廠商履約情形,就下列事項綜合評估辦理
(A)要求廠商提趕工計畫
(B)採行監督付款方式施工
(C)機關得依契約約定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並逕向連帶保證廠商請求賠償
(D)終止或解除契約重新招標,廠商停櫂通知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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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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