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不代位清償準則規定,下列何種情況,該基金僅就有影響部分解除保證責任(非全案解除保證責任)?
(A) 原則上授信作業未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者
(B)未徵提授信對象依法登記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者
(C)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
(D)授信款項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即借新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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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320), C(373), D(1620), E(0) #1970597

詳解 (共 3 筆)

#5596871
授信款項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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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864
借新還舊,能影響部分解除保證責任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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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954

正確核心邏輯:當銀行把信保基金保證的借款,拿去收回自己本來的舊債權時,信保基金不會把整筆授信完全作廢。它採取最公平的做法:「你收回多少舊債,我就解除多少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只有被拿去「還舊債」的那部分金額會失去保證,其餘真正撥給企業使用的部分依然有效,這就是標準的「僅就有影響部分解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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