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契約範圍內工作,如該外國人停留期間在 31 日以上 90 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至遲幾日內,依規定申請許可?
(A)7 日
(B)15 日
(C)21日
(D)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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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3), C(1), D(38), E(0) #3778806
統計: A(52), B(13), C(1), D(38), E(0) #3778806
詳解 (共 2 筆)
#7311580
短期商務/技術服務人員若在臺停留 31 至 90 日,應於入境後 15 日內由台灣聘僱單位或代理人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若履約期間在 30 日以下則免申請,入國簽證即視為工作許可。申請應檢附契約、授權文件及外國人相關履約證明,通常需 7 到 12 個工作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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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84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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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解析
依據中華民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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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契約範圍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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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外國人在臺停留期間在 31 日以上、90 日以下者,雇主應於該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許可。
註:若停留期間在 30 日以下者,免申請許可;若預計停留超過 90 日,則應於入國前先辦理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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