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在我國釋憲制度下,無論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均不可能成為聲請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憲法?
(A)行政院
(B)中小企業
(C)直轄市下之村里
(D)執政黨之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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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508), C(2428), D(207), E(0) #3150556
統計: A(344), B(508), C(2428), D(207), E(0) #3150556
詳解 (共 7 筆)
#5953420
聲請人只包括自然人、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
村、里僅為鄉(鎮、市)、區之編組,不是行政機關
村、里僅為鄉(鎮、市)、區之編組,不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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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769
村里之所以無法聲請,根本原因在於其在法律上的定位與前述主體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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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82條:僅限「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訴訟制度為保障地方自治,設有「地方自治保障案件」類型,允許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情況下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然而,該法第82條及第83條所規範的聲請主體,僅限於地方自治團體。 -
地方制度法的明確定義:「村里」只是行政編組
依據《地方制度法》,我國的「地方自治團體」僅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之下的「區」是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而「村里」則是更基礎的行政編組,不具備公法人的地位。因此,村里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自然無法依據憲法訴訟法聲請釋憲。
? 各選項聲請資格對照表
為了方便你總結,下表提供了簡潔的資格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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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主體 | 釋憲聲請資格 | 主要法源與限制 |
|---|---|---|---|
| (A) | 行政院 | ✅ 始終可聲請 | 機關爭議案件(憲法訴訟法第47條) |
| (B) | 中小企業 | ✅ 符合條件可聲請 | 人民聲請案,須窮盡訴訟審級救濟(憲法訴訟法第59條) |
| (C) | 直轄市下之村里 | ❌ 始終無法聲請 | 非地方自治團體,不符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83條之主體資格 |
| (D) | 執政黨之立法委員 | ✅ 符合門檻可聲請 | 須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對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訴訟法第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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