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多少人以上時,應聘專任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1人?
(A)3,000
(B)5,000
(C)6,000
(D)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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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59), C(318), D(9), E(0) #704215
統計: A(350), B(59), C(318), D(9), E(0) #704215
詳解 (共 2 筆)
#11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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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性質分類 |
勞工人數 |
人力配置或 臨廠服務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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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300-999人 |
1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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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999人 |
3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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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999人 |
6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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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3999人 |
9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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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999人 |
12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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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5999人 |
15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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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人以上 |
專任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一人 |
20
0
#5287189
第一類事業勞工總人數有390, 60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一類,三百到k到6k,1,3,+3
二類,1/2月,1,+2,最後+3
三類,1/3月,1/2,1,+1,最後+2
(一類, 三百k,13+3,
二1/2,+2後+3,
三類1/3,+1後+2)
.
伊朗,三百卡要塞迦薩,
阿陸,兩份甲餓迦薩,,
山路,三份+1甲餓 , .
勞健規2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
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
為之:
一、經扣除勞動基準法所定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勞工後,其勞
工總人數未達三百人。
二、經扣除長期派駐至其他事業單位且受該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或監督之勞工後,其勞工總人數未達三百人。
三、其他法規已有規定應置護理人員,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
人數未達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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