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就甲與乙約定借貸期限 3 年,年利率 15%,由甲貸與並已交付予乙新臺幣 300 萬元之消費借貸契
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於借用滿 1 年,並於 1 個月前預告甲後,清償原本
(B)甲得不受約定借貸期限之限制,隨時請求乙清償
(C)甲對超出法定週年利率 5%之利息,無請求權
(D)甲、乙對超出法定最高週年利率 12%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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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9), B(55), C(128), D(205), E(0) #2456039
統計: A(909), B(55), C(128), D(205), E(0) #2456039
詳解 (共 10 筆)
#4981608
民法修正第205條條文,修正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約定無效
1. 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將現行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以往民法約定利率之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僅無請求權,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意即超過部分之利息為自然債務。民法第205條修正後,超過百分之十六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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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2686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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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806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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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41
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根據民法第 476 條(應為第 478 條與相關定期借貸之特別規定,實務上對應民法第 472 條及第 478 條之解釋,但最直接的法源是民法第 470 條後續衍生之精神):
- 提前清償權:為了保障借用人的利益,民法第 473 條(現行法規環境下通常指第 471 條之精神,但在國考考點中,此題出自民法第 471 條之 1 或相關保護條款之擬答):當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且借期超過一年時,借用人於期滿一年後,得隨時清償原本。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貸與人。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B) 甲得不受約定借貸期限之限制,隨時請求乙清償:
本案已約定「期限 3 年」,貸與人(甲)必須受契約期限的拘束。除非乙有違約情事(如未按期付息),否則甲不能提前要求還錢。 - ❌ (C) 甲對超出法定週年利率 5%之利息,無請求權:
5% 是指在「未約定利率」時的法定利率。本題已明確約定為 15%,只要在法定最高限額內(現行法為 16%),約定均有效且具備請求權。 - ❌ (D) 甲、乙對超出法定最高週年利率 12%部分之約定,無效:
根據現行民法第 205 條(於 2021 年修正生效),法定最高利率已調降至 16%(修正前為 20%)。本題約定的 15% 尚未超過 16%,因此約定完全有效。即便超過 16%,法律效果也是「超過部分無效」,而非整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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