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下列有關後續救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專利要件不備而駁回者,申請人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B)因申請程序不合法而不受理或駁回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C)申請案經依專利法第 46 條規定,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者,其於再審查時,仍得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D)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再審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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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9), C(18), D(7), E(0) #3145228
統計: A(1), B(9), C(18), D(7), E(0) #3145228
詳解 (共 4 筆)
#7456456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故(B)情況,因申請程序不合法而不受理或駁回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故D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再審查審定,即直接不准專利。
(A)因專利要件不備而駁回者,申請人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應提出再審,駁回後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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