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女年 17 歲,未婚,原與父母同住在臺中市。北上就讀某高級中學,與同學乙租屋
同住於新北市。甲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時,所為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請
附理由詳加論述之。
⑴甲以其法定代理人所給之零用錢新臺幣(下同)6,000 元,向通信行丙購買手機一 台。(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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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通信行丙購買手機之效力:
(一)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13)
(二)契約行為效力有效(79、77)
1.原則上依79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
2.且手機非77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3.惟依84該零用錢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故甲有處分該財產之能力。
綜上所述,甲丙之契約行為係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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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效力
購買手機不符合法律效力, 須滿 18歲得行使該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