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被告甲因犯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並處刑。 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但遭到駁回,且因檢察官於第二審審 判期日,曾以言詞就甲之洗錢財物部分提出沒收之聲請,第二審法院並 另就甲洗錢財物新臺幣 15 萬元為沒收之宣告。 甲不服二審判決,在法定期間內附具理由,合法對於二審判決之全部提 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最高法院。惟於最高法院審理本案期間,甲因 病死亡。試依據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二)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物、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在甲死亡 後,應如何處理甲對於沒收部分之上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