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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請問:
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若不服行政機關有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 政救濟?(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原則 :申請閱覽卷宗之准駁為程序行為,原則上當事人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依據行程法174條)以符合經濟之考量.
例外:1.申請人無本案之繫屬,為孤立申請者,可提 一般給付訴
訟,訴請行政機關法院判命給予申請人抄閱的機會.
2.程序行為為強制執行者
3.利害關係人並非本案實體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
或事後聲明不服已無實質意義者.可依行政訴訟法第
8條第一項提出預防性不作為之訴訟,阻止行政機
關將卷宗資料交付抄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