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消防防護計畫?何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及應實 施防火管理之供公眾使用場所有那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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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防第13條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通報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層樓達11層以上、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有分屬時,應由各管理權人協議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通報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由上述可知,兩者差別在於前者計畫由防火管理人製定,後者計畫由各管理權人協議定之,且製定時機於管理權有分屬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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