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 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試說明 何謂「危害性之化學品」及違反規定之罰則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Mi Ya Bi
詳解 #7318240
只要達管制量以上就屬於危害性化學品 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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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
詳解 #7510048
一、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其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範圍: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分類,且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二)項目:指符合前款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
2.屬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儲槽內之同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氣體。
(二)項目:指符合前款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
2.屬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儲槽內之同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氣體。
二、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危害風險標示板依據《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及儲存場所的管理權人,應於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且危害風險變動時應即時更新。違反規定的罰鍰額度依情節輕重而定:
(一)嚴重違規(未依規定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處 2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二)一般違規(未即時更新危害圖示或文字標示、圖樣與現況不符):處 8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