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設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一次記兩大功
過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若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授權,訂定
法規命令「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過認定標準」,其中規定,有
具體事證,足認公務人員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
公務人員聲譽,應記兩大過。
甲消防隊員利用對民間業者實施消防設備安檢之職權,希望受檢之乙業
者給予最高等級會員優惠卡。乙為免困擾,給予一般會員優惠卡。甲後
續不斷對乙暗示,若乙再不給予最高等級會員優惠卡,未來消防安檢結
果將會「非常精彩」。乙不堪其擾,向甲所屬機關檢舉,經所屬機關依法
定程序查證屬實,召開專案考績會議,認定甲所為符合認定標準「言行
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故將甲一次記兩大過,並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予以免職。
請附理由說明,甲所屬機關對甲予以免職的決定,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
則?(25 分)

詳解 (共 3 筆)

Jerry
Jerry
詳解 #7501458
2026/09/08
這題的核心是 「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
(共 19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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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00458
2026/09/07
本題的核心是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授...
(共 12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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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yu
詳解 #7509091
2026/09/16
甲所屬機關對甲予以免職的決定,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特別是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1]
詳細理由說明如下:
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行政法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如公務人員之身分及工作權剝奪、免職處分),應有法律之授權或依據;若僅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訂定處罰規定,必須符合明確授權。 [1]
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檢驗:假設中雖稱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授權訂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認定標準」,但母法(考績法)本身對於一次記兩大過之構成要件僅概括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具體限制授權之範圍、內容與裁罰對象之嚴重程度界線,致使行政機關透過法規命令自定「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聲譽」作為免職依據,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 [1]
法律優位與構成要件限制: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對於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情事有嚴格限制(如明定具體違失類型),若主管機關擴張解釋或自訂超出法律預期之概括條款(如「言行不檢」),導致公務員因未達重大不法但言行瑕疵即遭免職,超越了法律授權之本旨,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