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 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請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說明設計、監造、裝置與檢修 四項工作之項目為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1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鎖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1.設計指的是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的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監造指的是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3.裝置指的是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的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4.檢修指的是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詳解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與檢修 工作之項目如下:
1.設計:消防安全設備種類、數量的規劃
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監造: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的勘驗或試驗的查核
並制作紀錄
3.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的功能測試
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4.檢修:受委託檢查的消防安全設備
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詳解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說明分述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記錄。
三、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依本法第九條之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知。
詳解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鎖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 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詳解
設計:圖說
監造:施工中
裝置:施工完成後
檢修:檢修報告書
詳解
一、設計:
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
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
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
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詳解
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消防安全設備種類、數量之規劃,並製造消防安全設備圖書。
(二)監造: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二、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