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駕車行經警察指定之路段,經減速慢行搖下車窗之際,為執勤員警 聞到車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香菸之異味,並目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 (灰),合理懷疑甲有涉及違法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該車輛,當場告 知甲有聞到類似愷他命之味道,並請甲下車接受查證身分。惟甲僅出示 其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員警請其下車之合法性,當場表示異議 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執勤員警認為甲異議無理由,經向其說明攔查 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依甲之請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 表」,於開立之過程中,甲下車及接受執勤員警檢查車輛,員警開立完成 後即將異議紀錄表交予甲簽名收受。試問:在學理上,警察職權行使法 對於人、車盤查之一般性與個別性攔停措施之規定為何?(10 分)實務 上,強制離車的權限並非沒有限制,須符合法律要件及目的,試以最高 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對於強制離車主要限制與要件說 明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