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在菜市場購物時,發現某攤商的錢遭 A 所竊,於 A 正欲離去時,甲上 前追捕 A,且將 A 壓制於地上欲置其死,並持路旁的磚塊重擊 A 的頭 部,致使 A 頭部破裂當場死亡。請說明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楊松樺(113年上榜)

(一)甲將A壓在地上,持路旁的磚頭重擊A之頭部,造成A死亡成立殺人既遂
     一.甲持磚頭重擊A之頭部,成立犯罪之行為;A頭部破裂當場死亡,成立犯罪之結果;而甲之行為與A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甲持磚頭重擊A之頭部,且欲置其死亡,能預見且不違背甲之本意,為直接故意。
     三.甲發現攤商的錢遭竊,上前追捕A,本為自助行為,但甲無考慮法益平衡,重擊A之頭部,故無任何保護利益。
     四.依題目見解,甲非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不阻卻違法。
#結論:甲重擊A之頭部,致A死亡,不阻卻任何違法事由,成立普通殺人既遂

詳解 提供者:.junmin
甲成立刑法271條1項殺人既遂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將A壓制在地,並持磚頭重擊A頭部,此屬一般正常人可以預見具高度危險性之行為,且與A的死亡具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具有致A死亡之故意,符合刑法271條1項殺人既遂罪。
(二)違法性
1.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甲因預見A竊取攤商財產,而將A壓制在地,此行爲雖得依逮捕現行犯而阻卻,然甲後續之手段與目的顯然失衡,逾越必要之程度,故不得主張依法令行為不罰。
2.刑法23條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依題旨A已竊取完成被甲壓制,故現在不法侵害已結束,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三)罪責
甲成立刑法271條1項殺人既遂罪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避難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