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某公寓五樓住戶,該公寓之屋頂平台係屬全體十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甲於 20 多年前在屋頂平台上增建一處鋼構加蓋房屋, 自用作倉庫與晾衣之用。歷年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乙於 2 年前購得該公寓的四樓房屋後,發現該屋頂平台被甲占用,遂主張系爭增建物妨礙其共有物使用,請求甲拆除該增建物並返還占用部分 予全體共有人。甲則抗辯稱:其占用屋頂平台已逾 20 年,其他共有人均未反對,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而該分管契約對後來的買受人乙也有拘束力,故乙不得請求拆除或返還。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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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y
申論題作答 #100063
59 分
59
總分
12分51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7
作答大綱
甲占用屋頂平台20多年 20多年來沒有人有異議 乙2年前購入四樓
正文
甲為區分所有權人,屋頂平台應為全體住戶分別共有的公設,甲應為無權占有 甲...
lazymars01
申論題作答 #81903
17 分
17
總分
3分40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6
作答大綱
甲有道理
正文
甲的言論有理。 因長期而和平之佔用,已成全體住戶默認之事實。
揪令的法律課
申論題作答 #21468
74 分
74
總分
25秒 總時間
3 人解鎖
2026.04
正文
(一)甲主張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有理由 1.所謂「分管契約」係共有人間對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