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經營二手精品店,並聘請乙擔任門市銷售一職,但未授與乙代理權。 顧客丙明知,精品店所出賣之 A 皮包為 H 牌之真品,其卻向乙偽稱該皮包為贗品。乙則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廉價將 A 皮包出賣並交付予丙。 經鑑定,A 皮包為真品,價值20萬。試問:甲向丙行使撤銷權,並向丙 請求返還 A 皮包,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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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無權代理+169表件代理+92詐欺+105撤銷
184+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