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說明我國對於候選人競選活動之限制,並 評述這些限制所產生之效果。(二十五分)

詳解 (共 1 筆)

Man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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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618560
2026/10/22

前言

選舉是民主的核心,但競選活動若不加規範,容易造成金錢與公權力壟斷、社會失序。選罷法因此從時間、空間、經費、媒體與民調、公權力、外力、賄選等面向設限,目的在維護選舉公平、公正與秩序。
壹、競選活動之限制(選罷法規範)
一、時間與處所
競選活動期間(第41條):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為10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日,每日限上午7時至晚上10時。
競選辦事處(第44條):須登記,不得設於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投開票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政黨黨部除外),違者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第110條)。
二、經費
選委會於選舉公告載明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第38條),並配合政治獻金法之收支申報與查核。
三、宣傳與媒體
宣傳品須簽名,張貼與宣傳車輛、擴音器使用均受限制。
廣電公平原則(第49條):廣電事業須公正對待各候選人,公共及非營利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廣告。報章雜誌廣告須載明刊登者(第51條)。
民調限制(第53條):投票日前10日起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
四、公權力中立
各級政府機關於競選期間,不得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第50條)。
五、外力與不法行為
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不得受邀參與第45條各款之競選活動(如助講、造勢)。
賄選、妨害他人競選、虛偽遷徙戶籍等行為有刑責(第97至99條、第98條之1),當選人另可能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第120條)。
貳、效果評述
一、正面效果
經費上限與公權力中立,降低財力及執政優勢造成的不平等,促進公平競爭。
時間、處所與噪音規範,維持社會安寧與選舉秩序。
禁止外力介入,保障選舉自主,亦有助維護國家安全。
媒體公平原則與民調揭露義務,提升資訊品質與公正性。
二、缺失與爭議
競選期間過短:造成選前長期「非正式競選」,如以服務地方、造勢活動規避法令,法定期間形同虛設。
民調禁令:10日封鎖被批評侵害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且境外與網路民調難以管制,反使不實資訊流竄。
新媒體規範不足:條文以傳統媒體為設計基礎,對社群平台、網紅、匿名帳號與假訊息缺乏有效規範。
執行力不足:選委會調查權有限,違規多僅處罰鍰,嚇阻力有限;賄選因取證困難,仍難根絕。
經費監督困難:多賴候選人自行申報,實際支出難以查核,上限易被規避。
參、結論
選罷法的各項限制,在維護公平、秩序及防堵公權力與外力介入上確有成效;但面對網路傳播、提前競選與執法力道等新問題,仍有不足。建議:
檢討民調禁令的合理性與範圍。
增訂網路與新媒體之規範。
強化選委會調查權與查核機制。
調整競選期間規定,並落實經費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