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形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之心證。試論法院得否依刑事 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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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但犯罪事實同一者,得變更起訴法條。

所謂犯罪事實同一,係指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雖罪名或構成要件有所不同,若行為具有同一性,仍屬犯罪事實同一。

本題中,檢察官原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起訴甲,惟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之行為較符合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雖然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同,但均係基於甲同一行為事實而來,其基本社會事實並未變更。

因此,本件屬犯罪事實同一之情形,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由業務侵占罪變更為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