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縣所有二筆耕地(下稱 A 地與 B 地)分別租予乙與丙,雙方並訂有耕 地三七五租約。於租賃期間,該二筆耕地均被劃入某號公辦市地重劃實 施地區範圍內,甲縣於重劃後對 A 地為「未受分配土地」,則其與乙所 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又甲縣於重劃後對 B 地為 「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則其與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 律關係又應如何處理?試按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