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鄉公所辦理「第三公墓普恩堂 3 樓新設納骨櫃及空間整修工程」標案, 由 B 室內設計裝修公司參與得標,雙方簽訂採購契約。惟履約過程中 B 公 司遭發現有多處未按圖施工,且擅自減省工料之情形,A 鄉公所限期命 B 公司改善,B 公司遲未改善。A 鄉公所遂通知 B 公司沒收履約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150 萬元並扣罰違約金 300 萬元(通知 1)。A 鄉公所又審認 B 公司之履約有重大瑕疵,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擅 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由,經 B 公司陳述意見 後,通知其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 年(通知 2)。B 公司主張相關施作係多 次變更設計後之工法及材料變更之結果,絕非減省工料。B 公司對於此二 通知均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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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詳解 #7478060
這題的核心是區分兩個通知的法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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