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 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 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二、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 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 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 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 制為何?(30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3 筆。
森麟
申論題作答 #101179
54 分
54
總分
6分12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7
正文
二、(一) 債權人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 1. 債務人之...
bbb3824
申論題作答 #95005
42 分
42
總分
33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7
作答大綱
爭點: 債務人的保險契約是否可成為執行標的 且法院是否可以扣押債權人的保險...
正文
保險契約屬於財產權性質,可以解約、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領回保單價值準備...
簡慧馨
申論題作答 #70300
89 分
89
總分
1737分57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6
正文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