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有些俗稱「大公」,有些俗稱「小公」,即區分所有 權人全部或一部分共有。請問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規 定,前述兩種共有部分應如何編列建號及辦理測量與登記?共同出入、休 憩交誼空間登記為共有部分是否會有獨立權狀?請分別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