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 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辦理此等限 制登記。如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第三人,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有那些例 外情況?若完成上述限制登記後,未為塗銷前,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 新登記,但那些情況例外?(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