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乙承租A屋,內有三房,甲又將其中一房間轉租丙,丙故意毀損所租房間內傢俱;依民法之規定,試問乙對甲可主張之權利為何?(5分)乙對丙可主張權利為何?(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乙對甲可主張之權利(5分)
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432條、444條第2項):承租人甲對於轉租人丙之行為負與自己行為同等之責任。因丙故意損壞傢俱(租賃物),甲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乙得請求甲賠償該傢俱之損害。
提前終止契約(民法第443條):若丙損損害情節重大,且甲未盡管理責任,乙可能構成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視租約約定)。
二、乙對丙可主張之權利(5分)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丙故意毀損傢俱,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乙得請求丙賠償損害。
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當乙甲租約終止,丙之合法權源消滅,乙得主張所有權請求丙搬離。
甲身為二房東,須對房東乙負擔最終的賠償責任。若需要針對損害賠償金額進行評估,建議確認:
傢俱是否為乙所有?
是否留有損壞的現場照片?
丙是否承認是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