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為繼續維持雙方感情,乃將甲出資所建但未辦理 保存登記而借予其妹丙居住之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房屋一棟贈與乙。丙 因不滿甲之婚外情,乃主張該房屋為丙所有,並計畫將之出賣,甲得知 後遂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乙所有(A 訴訟) ,有無理由?倘丙事 後已承認該房屋為甲出資所建而借給丙居住之事實,但甲為求保障,另 外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甲所有(B 訴訟) ,有無理由?又第一審 法院審理中,甲丙如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經書記官記明筆錄,法院 應行何種訴訟程序?(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