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開車行經某路口於停等紅燈。約莫十幾秒後,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騎士乙快到路口時緊急煞停,以避免撞上甲車。然而,因為車速過快,導致重心不穩而倒地滑行了數公尺。乙身體有多處擦傷。甲自始不知乙因急煞而倒地受傷,等綠燈一亮,甲便駛離現場。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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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
申論題作答 #108285
93 分
93
總分
44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10
正文
一、甲自始不知乙因急煞而倒地受傷,不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一)構成...
neil051109
申論題作答 #33866
70 分
70
總分
17分45秒 總時間
5 人解鎖
2026.05
正文
甲無罪 按刑法第 12 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
菇
申論題作答 #22196
60 分
60
總分
113分2秒 總時間
3 人解鎖
2026.04
作答大綱
甲無過失 乙超速
正文
甲對乙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照事逃逸罪,惟構成要件不該當,應無罪則 /.過失傷害...
詳解 (共 2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498091
此案例中,甲的刑責判斷牽涉到幾個關鍵點...
(共 5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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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詳解 #6595136
甲駛離現場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一)、依據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此兩者間之刑度尚有區別,顯見立法者對於此二者間的不法內涵定性亦有不同,而被害人的死傷程度即視判斷本罪不法內涵之關鍵因素,故本罪之「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應理解為構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觀處罰條件。
(二)、既然為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於行為當下,人員傷亡必須被其認識到,才該當構成要件。於本案而言,甲自始不知乙因急煞而倒地受傷,其並無認識到人員傷亡,甚至沒有認識到有所謂交通事故發生,故無法該當本罪構成要件,應認甲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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