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隨著科技發展,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也會利用科技工具,試舉出警察職 權行使法中,條文中有提及「科技工具」之相關規定,試加以論述並評 析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答:關於科技工具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9條、第10條和第 11 條,以維護治安或蒐集犯罪證據,以平衡治安與隱私權,關鍵在於目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的適用。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涉及科技工具的規定
( 一 ) 第9條: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蒐證
- 內容:警察可對集會遊行中對公共安全有危害之虞的參與者,使用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 重點:資料蒐集應在活動結束後銷毀,但若有犯罪調查必要,最長可保存一年。
( 二 ) 第10條:公共場所蒐證
- 內容:警察可協調裝設監視器或利用現有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在犯罪熱點或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蒐集資料。
- 重點:資料保存期限為製作完成後一年內銷毀,除非有調查犯罪的必要。
( 三 )第 11 條:對於特定對象之觀察
- 內容:在有事實足認特定人有觸犯重罪或參與組織性犯罪之虞時,經局長書面同意,可以目視或科技工具對其「無隱私合理期待」之行為與生活進行觀察及資料蒐集,期間不得逾一年,且目的達成後應銷毀資料,是警方進行跟監、跟拍的法律依據。
- 重點:由於這是對「人」的直接跟監觀察,侵犯隱私程度較高,是論述科技工具執法不可或缺的一環。
二、論述與評析
- 法律授權與目的:條文明確賦予警察運用現代科技的能力,以應對犯罪趨勢,提高維安效率,符合預防犯罪和維護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
- 科技發展下的挑戰:
- 隨著人臉辨識、大數據分析等更先進技術的出現,現行法條對科技工具的定義(如無人機、GPS追蹤器)需要與時俱進,確保執法不逾越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干預人民自由。
- 科技的運用也需要明確的行政規則和司法解釋,以界定何謂「合理懷疑」或「有危害之虞」,確保執法者不會以科技為名行違法搜查之實。
三、總結
ㅤㅤ
關於科技工具的規定,是科技發展下法律適應社會變遷的體現,精準界定科技使用的界線,確保比例原則與目的性,它在賦予警察執法權力的同時,也設置了對隱私和權利保障的防火牆。
ㅤㅤ
ㅤㅤ
以上不專業論述,歡迎需要的考生參考~祝各位順利上岸,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