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仲介公司受買方甲之委託媒介甲購買乙所有之土地,雙方簽訂居間契約,約定「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 A 公司新臺幣 一千萬的服務費」。後來甲與乙在 A 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甲於是給付 A 公司一千萬元。然嗣後甲乙間對於土地分區使用有所爭執,因而甲乙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甲因此對 A 公司主張,請求 A 公司 返還所支付之一千萬服務費,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無書自通
無書自通
詳解 #5970528
2023/11/21
社團網站: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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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y Chen
Elly Chen
詳解 #7640965
2026/10/30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66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一、 居間報酬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已達成

依據《民法》第 565 條及第 568 條第 1 項規定,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
• 契約已成立: 買方甲與賣方乙在 A 公司的媒合下,已經正式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 條件已成就: 雙方契約約定「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服務費」,此時雙方買賣契約既已成立,A 公司的居間報酬請求權即已停止條件成就而合法取得。甲依約給付一千萬元,具有法律上之原因。

A 公司收受一千萬元服務費,是基於當時已合法成立的居間契約及買賣契約,具有法律上之原因(非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甲以買賣契約已合意解除為由,請求 A 公司返還一千萬元服務費,在法律上並無理由。

私人筆記 (共 1 筆)

Chieh Tieh Yu
Chieh Tieh Yu
私人筆記 #6576743
2024/12/13
(一)爭點: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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