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之規定,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 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 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問需用土地人依法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其應完成之程序 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