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建築法規定,涉及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請就「建築物 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詳細說明那些設施或設備之變更須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