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引火性液體」之分類標準和列 舉項目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很多人引用的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條
其內容不是寫引火性液體,而是易燃液體,雖說是指同一件事
但,早在民國93年的修法後就改叫易燃液體了,直到今天(第一張圖)
引火性液體只存在於民國90年前的版本(第二張圖)
所以本題應該是無解
而且說到底,為何不考我們消防的公危物第四類危險物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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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 三十度之物質。
二、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 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三、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 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四、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 ,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