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國立大學法律系二年級學生 A,修習該校教師 B 之行政法課程,B 評定其學期成 績為 59 分,不及格。A 不服,於尋校內申訴程序救濟遭駁回後,向教育部提起訴 願。問:教育部對其提起之訴願,應否受理?(25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 學生A受教師B評定其學期成績為 59 分不及格之救濟途徑
1. NO.684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
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2. 惟本題學生A之行政法課程受教師B評定不及格,其並未影響或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亦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故其救濟途徑僅能依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
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二) 教育部就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訴願法 § 77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詳解
在684號中,大法官說得很清楚,"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樓主之例子重點在於,請問A被評定為學期成績為59分,是否有侵害其基本權利,並非只要有不服即可救濟,而是有權利始有救濟,因此,本例看不出A有何基本權受損,故其不得提起訴願..
另外,退一步言,即使得訴願,但就實體審查部分,可引釋字462號"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也就是在是否應給予59分這件事上,應尊重教師B之專業判斷,除非教師B在評分的程序上或評量上有顯然違法.
詳解
(一)國立大學評定成績之性質
1.實務:依據XX為內部行為
2.學說:J684 認為若影響學生權益重大,則應許其提起訴願
(二)教育部是否受理
1.若為實務:則基於大學自治應不受理
2.若為學說:59分可能牽涉到畢業與否,則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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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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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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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大學自治
詳解
應受理
詳解
一、國立大學> 教育部關係 (委任關係)
二、
詳解
要,比例原則
詳解
否,大學自治,大學可自行管理